what we think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落地大事件!— 解读《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并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意见》的出台是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与进展。近两年来我国关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持续不断。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率先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随后,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相关探索。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而《意见》的出台,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对于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合规监督评估机制进行了落地化设置,加速了我国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全面建设及适用的进程。

本次《意见》在总结目前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于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行了全面及详细的规定,可谓亮点多多!我们在第一时间对于《意见》进行解读与解构,以下是对于本次《意见》亮点的总结:

一、确认将第三方监督评估引入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

合规监督考察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关键一环,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进行合规不起诉判定的重要依据。而如何确定监管者及如何平衡行政监管和第三方独立监管的关系一直是合规不起诉的重点讨论话题。《意见》将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正式确定下来,明确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意见》确认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将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独立监管进行了有机的结合设计,确保了合规考察结果的权威性、独立性、客观性与专业性,有效解决了对于合规监管者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公信力质疑。

二,多部门联动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

对于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企业的合规监督与考察,涉及到企业经营行为及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多方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设。《意见》在总结前期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了“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从规则的制定到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贯彻了多方参与,联动配合的理念。

  •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多部门组建:根据《意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组建,全国工商联负责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承担管委会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
  •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全国工商联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 组建巡回检查小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巡回检查小组成员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 专业行业协会参与合规考察标准的制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属或者主管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在企业合规领域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

三,明确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及适用条件

  1. 适用主体

实践中对于何种企业应该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存在一定的争议。《意见》在合规不起诉的第三方机制适用主体上,采用了较为科学的设置方法,以案件类型为基础,而不是企业类型为基础对可适用主体进行判断。根据《意见》规定,第三方机制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这种划分避免了以企业类型做区分而导致的适用上相对不公平的情况,并且促进了经济犯罪等突出问题的针对性解决。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第三方机制不仅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同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这是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重大突破与勇敢尝试,为企业关键人员的涉案的合规不起诉提供了可能,对因机械司法动辄剥夺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加剧市场主体的压力与困难,或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后“一放了之”而企业并未有相应整改和依法合规发展的情况提出了解决办法。

  1. 适用条件

对于满足上述案件类型的涉企犯罪案件,如果同时符合了以下条件,则试点地区的检察院可根据情况适用第三方机制: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1. 不适用情形

《意见》同时规定了排除条件,如果涉企犯罪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不能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2)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5)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四,明确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流程

根据《意见》,第三方机制分为启动和运行两个阶段。

  • 启动阶段:检察院负责审查适用条件,满足条件的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并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
  • 运行阶段:涉案企业根据第三方组织要求提供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第三方组织在此基础上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在合规考察期限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合规考察期届满后,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 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流程图如下:
1
2

第三方机制下的合规考察结果,即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将作为检察院对于案涉企业、个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3

五,落实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适用在刑事层面,行政层面的“和解制度”零散见于证券等领域,在行政层面的探索尚待开启。而国家对于企业的经营行为的管理和规制,除了刑事层面外,更多的集中在行政层面。符合刑事合规不起诉条件的涉案企业虽然减轻或免除了刑事责任,但是在行政层面上,依然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管制,并可能因违规经营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意见》明确提出,若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这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进行了衔接,有利于对于涉案企业的全面及有效评价,同时有助于行政部门科学执法。

六,加大对第三方合规人才需求

根据《意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研究制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入库条件和管理办法,形成第三方机制下的专业人员名录库,并在第三方机制启动时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可为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并且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具有与涉案企业有关的利益回避要求。

目前在实践中,通常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负责进行企业的合规考察工作。而在2021年3月18日,“企业合规师”作为新的职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联合发布。专业的企业合规人才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司法、执法技术的不断提升,已经越趋迫切。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源于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审前转处协议”(pre-trial diversion agreement)。随着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与转变,近两三年来不断有国家将企业不起诉制度在司法中进行引进。我国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既借鉴了国外已有的司法实践做法,同时又结合我国的经济及制度、司法实践进行了改革和创新。《意见》的出台,就是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在我国的落地过程中的一个重大探索和突破,体现了制度设计层面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同时,还有一些关于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具体方面问题《意见》并未进行规定,有待实践中继续由各地试点进行探索,以总结出科学的、可推广的经验和方法。比如,合规考察期的设置,目前并未明确规定时间长度,一般来说,考察期的设置不宜过短。而目前,合规不起诉制度仍然是在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体系框架内的尝试,因此需要同时适用我国刑事法律对于办案期限限制的相关限制规定。

对于各企业来说,《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加速落地,各企业应加强自身合规建设的自查及完善工作,将合规步骤提前,防患未然。同时,对于已经涉案企业,可以根据《意见》规定条件进行自查,满足条件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申请启动第三方机制。

ALL INSIGHTS
usertagclockmenu